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杨宁)换零钱这样的小事,在每个人身上可能都发生过,但因为换零钱却变成了被告,这种事不是每个人都能碰到的吧?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换零钱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
2011年6月13日12时许,高山去李力家换零钱,李力不同意给高山换,高山就去逗李力,李力嘴上答应换钱,但在高山准备掏钱时,李力突然往外跑,将站在门口的甘银撞倒。致使甘银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腰2、4椎体压痛性骨折。同日,甘银在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7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6187.07元,后购买药品花费619.79元。李力、高山分别向甘银支付医疗费1000元和1500元。后甘银多次找李力、高山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力、高山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完全的认知判断能力,高山应当预见挑逗李力会造成危险,但是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引起李力奔跑的危险性行为,造成甘银受伤。其挑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分担20%的责任。李力在受到挑逗的情况下将甘银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遂判决李力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甘银的各项费用33001元;高山赔偿甘银的各项费用7000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