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2011年11月27日夜,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社区青年于某、闵某与几位好友在歌舞厅唱歌,时至23时许,二人见时候不早,便结束娱乐往各自家中走,当行至长白镇通江委一商店时,于某听见身后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突然骂了一句,闵某自认为是骂自己,便回头质问对方“你骂谁”?并走到其面前。
事后得知这个男子是该镇塔山社区居民魏仁峰,也是娱乐后从朋友家里出来,因双方均饮过酒,难免态度生硬出言不逊。当闵某走近时,魏某从路旁垃圾桶内顺手操起一个玻璃瓶子并在垃圾箱上砸碎,两人便厮打在一起,于某随后也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板参与厮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到损伤。
日前,长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与被告人于某、闵某因琐事产生争执,互相殴打对方身体,被告人魏某使用破碎玻璃瓶子将被告人于某头面部打伤,造成右侧额纹消失,右眼睑下垂至瞳孔上1/3处,右面部有3.9cm瘢痕,右侧发际内有9.7cm瘢痕,损失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于某、闵某共同将被告人魏某鼻部打伤,造成被告人魏某鼻部有1.6cm、1.3cm、1.2cm瘢痕,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三被告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相互取得充分谅解。鉴于被告人魏某、于某、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讯息来源: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宫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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