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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检察印记之诉讼监督篇:明察秋毫守正义

发布时间:2013-02-1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这15个字,庄严地向世界宣告了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始终提醒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通过执法办案来完成的”;“有案不办,就是失职,讲法律监督就只是一种空气振动”。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过去五年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肃地昭示社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08年7月9日,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善于监督、务求实效,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 

  在一次次基层调研的过程中,曹建明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一再强调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要通过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真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强化诉讼监督,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五年来,加强诉讼监督,成为这一届高检院党组的强烈共识,成为每一个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继作出修改,其中,强化法律监督,成为“两法”修改的亮点。在当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曹建明提出,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等“五个意识”,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等“六个并重”,推进诉讼民主、推进诉讼文明、推进诉讼公开、推进诉讼监督制约,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这就把监督意识落到了实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诉讼监督是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程序法治的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应当是依法办案的楷模,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把监督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软”变“硬”首先需要制度保障。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

  2009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不断完善诉讼监督范围、程序、机制和手段的脚步从未停歇——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应当进行监督。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 

  为确保“两法”全面正确实施,高检院于2012年11月22日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2月27日,“两高”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高检院正抓紧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法律、法规看起来是冷硬的,但却可以驱散因不公、非正义带来的“阴霾”,让当事人感到温暖。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要求,全面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坚决依法监督纠正诉讼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之后一些看守所又连续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这一年的4月,高检院以“躲猫猫”案为切入点,会同公安部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牢头狱霸,清理看守所违法组织在押人员生产劳动等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同年,在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公安机关立案人数、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次数,同比均上升;在加强审判监督方面,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数、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次数,同比均上升…… 

  这是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取得实效的一个年度缩影。

  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行为。检察机关在改革中坚定信心、砥砺勇气,把监督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 

  2011年7月,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指出,近年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促进了侦查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明显加强,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民行监督的措施、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 

  人大支持“给力”诉讼监督 

  诉讼监督工作逐年全面强化,既是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也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与监督密不可分。 

  2008年10月26日,曹建明代表高检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了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2010年10月27日,曹建明代表高检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12月25日,曹建明代表高检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高检院关于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也是对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极大鞭策,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在人大的支持与监督下,司法公正在各界殷切关注的目光中,不断彰显。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个决议引发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强化诉讼监督决议的热潮。截至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表决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 

  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有很多共同点:都要求检察机关突出监督重点,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用足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并强调要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的内外监督制约。 

  实践证明,各地决议决定实施后效果良好。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给力”,被监督机关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以北京为例,决议实施四年多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的案件数量以年均10%的比率增长,原判改变率由45%提高到75%。 

  公与平者,国之基址也。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于中国梦的憧憬,检察机关将以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用公平正义托举中国梦想,助悲观者前行,让无助者有力,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作者:肖玮 徐日丹

检察新闻网摘编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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