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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3-01-07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部总共21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该司法解释主要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等等。

    我国法院的法官并不熟悉外国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该外国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新闻网摘编龚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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